案情簡介:
2023年4月,黃某認識了賣演唱會門票的一名票商。6月,梁某通過朋友介紹認識了黃某,聽聞黃某手中有自己想要的演唱會門票,就與黃某進行了多次私下交易。8月,黃某因直播打賞、租用豪車等行為導致資金困難,便通過編造“預存票款拿票更優(yōu)惠”“在籌備開票務公司”等謊言,以及虛構與“上家”的微信聊天、偽造身份證明等方式,誘騙梁某成為其“票務代理”,并簽訂了票務代理協(xié)議。
8月至9月間,梁某分多筆向黃某支付票務代理費以及預存款17萬余元。黃某便從票商處高價購進門票,在自己先行墊付超額票價后,按約定以票面價低價出售給梁某,用假象迷惑梁某,之后,梁某又多次向黃某支付預存款共計73萬余元。
2023年10月,梁某聯(lián)系上黃某的真正“上家”,才得知被騙,便向黃某索要已支付的預存款無果后選擇了報案。經(jīng)法院審理,被告人黃某的行為構成合同詐騙罪,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,并處罰金。
法律解析:
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相關規(guī)定,合同詐騙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簽訂、履行合同過程中,通過虛構事實、隱瞞真相、設定陷阱等手段騙取對方財產(chǎn)的行為。本案中,黃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在無實際履行能力的情況下,以先履行小額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,誘騙對方當事人繼續(xù)簽訂和履行合同,騙取他人財物80余萬元,其行為觸犯刑律。
當前,一些熱門明星的演唱會,常常出現(xiàn)“一票難求”的局面。一些“黃牛”利用粉絲心理囤票炒票牟取利益,該行為不僅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,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,還可能被假“黃牛”盯上,成為被詐騙的對象。因此,消費者購票時應選擇正規(guī)渠道,謹防上當受騙。
宜都市人民法院 張希杰供稿